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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

  • 分类:安全专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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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来源:
  • 发布时间:2015-12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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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概要描述】

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奖惩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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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,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杜绝职工队伍中存在的安全麻痹思想和各类违法违章行为,促进交通安全工作,结合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有关机动车辆及驾驶证件丢失、被扣等事项,统一由行政部协调处理。因执行任务不带证件造成的罚款,由责任人承担。因各种原因造成证件被扣的,应及时上报;不及时上报造成的损失,由责任人自理。

二、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,罚款200元:

⑴丢失驾驶证;⑵丢失行车证;⑶丢失营运证;⑷机动车牌照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;⑸丢失附加税(费)证(罚款300元);⑹丢失二级维护提示卡(罚款50元)。

出现上述情况,弄虚作假造成的损失,由责任人自理。

三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发现一次罚款100元,同时罚主管50元:

1、叉车除驾驶员外带人的;

2、用叉车提供登高服务的;

3、驾驶车辆过程中出现不系安全带、接打手机等影响行车安全行为的。

四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100元,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,以此类推:

1、在保养、维护车辆时,在现场内吸烟及未规定穿戴劳保的;

2、在保养、维护车辆时,废旧配件、废油废液乱排乱放的。

五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第一次发现对当事人罚款200元,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翻倍罚款,以此类推:

在厂区超速行驶、乱停乱放的。

六、私人车辆严禁停放在公司内。临时办事车辆事后应及时离开公司,否则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,造成事故的由个人自负。

七、对在各部门月度及季度安全检查(抽查)、路检路查中被处罚者,公司也要处以同等数额的罚款。

八、发生责任事故的,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。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事故的,加倍处罚。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,主管一律按上报事故的规定处罚。

九、员工未出现违反本规定、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行为,未出现习惯性违章行为,未出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,同时在完成生产任务、服务态度、经济效益等表现突出的,授予公司“安全卫士”,并进行表彰奖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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